碩士在職專班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休閒遊憩系碩士在職專班 研究生修業準則

經108年10月22日108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審議通過
109年5月19日108學年度第七次系務會議 

  

第一章   修業學分
第一條   碩士班研究生,最低畢業學分為 36 學分。其中包括專業必修 12 學分。
第二條   碩士班研究生前兩學年每學期修習學分不得少於三學分,不得多於十二學分。但經休閒遊憩系系主任核可者,得超修一至三學分。


第二章   修業年限
第三條   碩士班修業年限為二年,必要時得延長為五年。


第三章   學分抵免原則
第四條   新生於入學前在本 校或外校相關碩士 學分、隨班附讀 班三年內所修習之學分,經本系核可可准予抵免,但請依照以下各項說明為限(碩士班課程均未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
一、 非本校大學部畢業生就讀碩士 在職專班,得抵免畢業學分數以10學分為限 。
二、 本校大學部畢業生就讀碩士在職專班,得抵免畢業學分數以15學分為限 。但於本校推廣教育中心取得碩士學分證明者,由系主任酌情抵免,不受上述抵免學分上限規定。


第四章 選課程序與原則
五條   每學期研究生所選修之課目,須經指導教授簽名確認。尚未確定指導教授者,由休閒遊憩系導師或 系主任簽名確認。
第六條   碩士生之必修科目一律隨班修讀,但延長修業年限者不在此限。
七條   碩士生新生 入學第一學期 一律不得上修(選修研二課程),經休閒遊憩系系主任同意後不在此限。


第五章   修習成績
八條   碩士生修習之各科目,其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


第六章   延聘指導教授
第九條   碩士論文指導教授,以休閒遊憩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為主。碩士生之指導教授以一位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兩位。
第十條   碩士生若欲延聘系 校 外老師為論文指導教授時,須敦請休閒遊憩系專任教師為共同指導教授。
第十一條   教師兩學年內指導碩士新 生人數以不超過 4 位為原則 共同指導以 0.5 位計之。新生入學前期末休閒遊憩系系務會議需協調各教師之初步指導名額,並於入學開學第一次休閒遊憩系系務會議各教師之確定指導名額。
第十二條   碩士生應於研一第一學期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與系上專任教師三位以上面談,經指導教授同意者應填具『指導碩士論文同意書』,若未充分確定者應填具『申請指導教授單』,擇定 3 位以上之預計指導教授,送休閒遊憩系系務會議討論並分配確認。未如期選定指導教授者,視同自動延長修業年限。

第十三條   碩士生因特殊原因無法覓得指導教授時 ,得由休閒遊憩系系務會議指定指導教授適當人選。
第十四條   碩士生因特殊原因需更換指導教授時,須填具『更換指導教授申請表』,經原任指導教授、新任指導教授及休閒遊憩系系主任同意後送休閒遊憩系辦公室備查。


第七章   論文計畫書
第十五條   碩士生須於論文計畫書預計報告日前三週,提出一式三份經指導教授同意及簽署之碩士論文計畫書,送休閒遊憩系辦公室備查。
第十六條   計畫書內容應依本校學位論文格式規範之相關規定辦理,包括題目、研究動機、文獻回顧、研究方法、預期成果及參考文獻等。
第十七條   未如期提出計畫書者,視同自動延長修業年限。如有不可抗拒之原因,應向休閒遊憩系系務會議申訴,並依休閒遊憩系系務會議決議辦理後續事宜。
第十八條   論文計畫書應以口頭方式公開場合報告之,並經三位以上口試委員(系上或外系不限)審查通過後簽章。碩士生應於學位考試日該學期之前一學期完成論文計畫書報告及審查,且於十一月三十日前(預計第二學期申請學位考試)或於五月三十一日前(預計下學年度第一學期申請學位考試)完成。


第八章   學位考試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碩士生學位考試應依本校碩士學位考核辦法為之 詳附件一
第二十條   碩士生學位考試之申請應具備下列之申請資格:
一、 註冊在學者。
二、 完成碩士論文初稿,並經指導教授同意學位考試者。
三、 碩士生修畢規定課程與學分。
四、 期刊或有審查制度之研討會發表一篇(含)以上論文(該篇僅限一名碩士生資格申請使用),未於國內外研討會或期刊發表論文者,需於畢業最低學分數外,另修習六學分本所專業課程替代之,並參加三場(含)以上指導教授認定 且具公開討論性質 之 研討會 、工作坊或實務會議等活動(需檢附心得報告)。
第二十一條   碩士生應於考試一個月前,提出學位考試申請,須填寫參加學位考試申請表一式兩份,經指導教授同意後, 正本送教務處會辦,影本由休閒遊憩系存檔。
第二十二條   學位考試於每學期結束前舉行一次,依本校行事曆所訂期間內舉行,但第一學期最遲須於元月卅一日前完成,第二學期須於七月卅一前完成。未依上述所訂期間內舉行學位考試者,視同自動延長修業年限。
第二十三條   碩士學位考試以口試方式於公開場合進行,並需公布考試日期、時間與地點。
第二十四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至 四 人,其中校外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含 。考試委員由指導教授決定人選後由休閒遊憩系系主任呈請校長聘任之,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 但不得擔任召集人。
第二十五條   學位考試委員資格規定如下:
一、 助理教授以上,具碩士學位候選人所提研究論文之相關學科專長者。

二、 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二年以上,對碩士學位候選人所提研究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者。
三、 具有博士學位並對碩士學位候選人所提研究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者。


第九章   學位考試審查
第二十六條   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 舉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七條   通過學位考試之碩士生,應於辦理離校手續前,繳交修正後之論文電子檔光碟及論文一冊,始得辦理離校手續 。
第二十八條   論文如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第二十九條   本施行辦法未盡事宜,另召開休閒遊憩系系務會議討論並依教育部有關法令與本校相關規章辦理。
第三十條   本規章經系務、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最後修改於 2021-03-10

此分類更多內容:

Go to top
Our website is protected by DMC Firewa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