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所課程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休閒遊憩系碩士班修業準則

1081022108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81023108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518110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630110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927111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修業學分

第一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最低畢業學分為36學分。其中包括專業必修8學分。

第二條     本系研究生前兩學年每學期修習學分不得少於三學分,不得多於十二學分。但經系主任核可者,得超修一至三學分。

第二章                    修業年限

第三條     碩士班修業年限為二年,必要時得延長為四年。

第三章                    學分抵免原則

第四條     新生於入學前在本校或外校相關碩士(學分、隨班附讀)班三年內所修習之學分,經本系核可可准於抵免,但請依照以下各項說明為限(碩士班課程均未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

一、非本校大學部畢業生就讀碩士班,得抵免畢業學分數免扣除碩士論文學分數後之畢業學分數的三分之一。

二、本校大學部畢業生就讀碩士班,得抵免畢業學分數免扣除碩士論文學分數後之畢業學分數的二分之一。

三、通過本校預研生申請者,亦不受學分抵免上限規定。

但於本校推廣教育中心取得碩士學分證明者,由系主任酌情抵免,不受上述抵免學分上限規定。

第四章                    選課程序與原則

第五條     每學期研究生所選修之課目,須經指導教授簽名確認。尚未確定指導教授者,由導師或系主任簽名確認。

第六條     本系碩士生之必修科目一律隨班修讀,但預研生及延長修業年限者

           不在此限。

第五章        修習成績

第七條   碩士生修習之各科目,其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

第六章        延聘指導教授

第八條   本系碩士論文指導教授,以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為主。本系碩士生之指導教授以一位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兩位。

第九條   本系碩士生若欲延聘系()外老師為論文指導教授時,須敦請本系專任教師為共同指導教授。

第十條 本系教師兩學年內指導碩士新生人數以不超過4位為原則(共同指導以0.5為計之)

第十一條   碩士生應於研一第一學期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與系上專任教師三位以上面談,經指導教授同意者應填具『指導碩士論文同意書』,若未充分確定者應填具『申請指導教授單』,擇定3位以上之預計指導教授,送系務會議討論並分配確認。未如期選定指導教授者,視同自動延長修業年限。

第十二條   碩士生因特殊原因無法覓得指導教授時,得由系務會議指定指導教授適當人選。

第十三條   碩士生因特殊原因需更換指導教授時,須填具『更換指導教授申請表』,經原任指導教授、新任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後送系辦公室備查。

第八章                    論文計畫書

第十四條   碩士生須於論文計畫書預計報告日前三週,提出一式三份經指導教授同意及簽署之碩士論文計畫書,送系辦公室備查。

第十五條   計畫書內容應依本校學位論文格式規範之相關規定辦理,包括題目、研究動機、文獻回顧、研究方法、預期成果及參考文獻等。

第十六條   未如期提出計畫書者,視同自動延長修業年限。如有不可抗拒之原因,應向系務會議申訴,並依系務會議決議辦理後續事宜。

第十七條   論文計畫書應以口頭方式公開場合報告之,並經三位以上口試委員(系上或外系不限)審查通過後簽章。碩士生應於學位考試日該學期之前一學期完成論文計畫書報告及審查,且於十一月三十一日前(預計第二學期申請學位考試)或於五月三十日前(預計下學年度第一學期申請學位考試)完成。

第九章                    學位考試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碩士生學位考試應依本校碩士學位考核辦法為之(詳附件一)

第十九條   碩士生學位考試之申請應具備下列之申請資格:

一、註冊在學者。

二、完成碩士論文初稿,並經指導教授同意學位考試者。

三、碩士生修畢規定課程與學分。

四、期刊或有審查制度之研討會發表一篇(含)以上論文(該篇僅限一名碩士生資格申請使用),並參加三場(含)以上研討會(需檢附心得報告),外籍碩士生則依指導教授認定為原則。

第二十條 碩士生應於考試兩週前,提出學位考試申請,須填寫參加學位考試申請表及口試確認表各一份,經指導教授同意後,正本送教務處會辦,影本由本系存檔。

第二十一條 學位考試於每學期結束前舉行一次,依本校行事曆所訂期間內舉行,但第一學期最遲須於元月卅一日前完成,第二學期須於七月卅一前完成。未依上述所訂期間內舉行學位考試者,視同自動延長修業年限。

第二十二條  碩士學位考試以口試方式於公開場合進行,並需公布考試日期、時間與地點。

第二十三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至四人,其中校外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考試委員由指導教授決定人選後由系主任呈請校長聘任之,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但不得擔任召集人。

第二十四條 學位考試委員資格規定如下:

一、    助理教授以上,具碩士學位候選人所提研究論文之相關學科專長者。

二、    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二年以上,對碩士學位候選人所提研究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者。

三、    具有博士學位並對碩士學位候選人所提研究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者。

四、    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資格不得僅以具有研究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身分為認定基準,且不得以擬遴選者具有研究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之身分為由而逕予遴聘,其認定基準,由系()務會議議定之。

第十章              學位考試審查

第二十五條 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舉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六條 通過學位考試之碩士生,應於辦理離校手續前,繳交修正後之論文電子檔光碟及論文一冊,始得辦理離校手續。

第二十七條 論文如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第二十八條 本施行辦法未盡事宜,另召開系務會議討論並依教育部有關法令與本校相關規章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準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 及教務會議通過,並經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最後修改於 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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